主 目 錄 > 專 業 考 試 > 證 券 及 期 貨 從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考試規則

考生於應考前應小心閱讀以下“一般規則”、“身份證明文件”、“使用電子計算機須知”及“不當行為”中的所有規則。考生如未能遵守及/或違反任何考試規則,除非另行指明,否則可能被取消考試資格。
時刻遵守考試規則,絕對是考生的個人責任。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學會)概不會接受違反任何考試規則的考生,以被他人(包括監考人員)誤導為辯解,提出免受紀律處分的要求。



 

一般規則


  1. 考生必須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試場應考,否則不會獲准參加考試。學會建議考生於考試開始前至少十五分鐘抵達試場。遲到考生不會獲額外考試時間作補償。
  2.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主考員或監考員均無權給予任何考生額外時間作答。
  3. 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應考、或未能前往准考證/電子准考證上所列明的正確試場應考,其考試成績將被評為「缺席」。任何考生於原定開考時間十五分鐘後概不會獲准進入試場,而該考生之成績亦將被評為「缺席」。
  4. 考生在進入試場後,須嚴格遵守監考員的指示,直至離開試場為止;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5. 請留意現時資格考試僅使用英語及粵語兩種語言。所有考生在應考任何資格考試的試卷前,須詳細閱讀考試規則。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上述兩種語言上有困難,務請加以留意。若該等考生在考試進行期間遇到任何問題,應向監考員求助。學會概不會接受違反任何考試規則之考生,以語言問題為辯解,該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考試資格。
  6. 考生必須自備所需文具(HB鉛筆、橡皮擦、螢光筆、間尺、鉛筆刨及學會認可的電子計算機等)應考。學會不會在試場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帶入試場的物品(包括電子計算機)須經監考員檢查(有關電子計算機的規定,請參閱下列「使用電子計算機須知」)。
  7. 在考試進行期間,考生之間嚴禁共用、傳遞、交換、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進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於文具和電子計算機)。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8.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使用任何通訊儀器。考生在進入試場前,須關掉所有通訊儀器,如手提電話、藍牙耳機和傳呼機等,以及任何會發出聲響的儀器,如響鬧手錶等。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該等儀器之電源須已截斷(包括關掉響鬧功能)。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9.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使用個人數碼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或任何設有下列功能的儀器(除在下列「使用電子計算機須知」部份所涵蓋的電子計算機外):
    - 輸入/輸出及/或傳遞資料(如數據、文字、影像)等功能;
    - 數據、文字或影像的儲存/顯示功能(例如電子記事簿、電子字典、可
      儲存數據的手錶及/或任何類似儀器等);
    - 以任何有線、紅外線傳輸或無線技術連接電腦的功能;
    - 無線數據通訊功能,如藍牙(Bluetooth®)無線技術、紅外線傳輸、無
      線局部區域網路
    (Wireless LAN)
    - 聲音/視像播放及/或錄取(例如:MP3、光碟機等)功能;
    - 對講機(即無線電收發)功能;
    - 文字/
    圖像掃描功能;
    -   拍攝影像功能

    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10. 將設有上述功能之儀器帶入試場的考生,若其儀器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發出聲響,主考員/監考員會要求該等考生展示其通話記錄/短訊(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記錄/多媒體訊息服務(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MMS)記錄/響鬧設定,並於呈交學會的主考員報告內記錄有關資料,以便學會評估事件有否涉及作弊。若該考生拒絕主考員/監考員的要求,主考員亦會將之記錄在報告內;拒絕主考員/監考員的要求可能會成為取消該考生之考試資格的理據。
  11.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
    - 在試場內亂拋垃圾;
    - 飲食(包括嚼口香糖)或吸煙;
    - 使用任何電子或攝影器材拍照;
    - 向監考員以外人士提供協助/接受監考員以外人士之協助;
    - 與監考員以外的人士溝通;
    - 未獲主考員指示前,開始在答題紙上填寫任何資料;
    - 未獲主考員指示前,開始書寫/翻閱試題簿/作答;
    - 對監考員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擾,或干擾考試的進行。倘若該
      考生拒絕即時停止其滋擾或干擾行為,主考員/監考員可要求他/她
      離開試場,而他/她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主考員可全權決定何種
      行為構成滋擾或干擾,以及應否要求有關考生離開試場,以制止其滋
      擾或干擾行為。
    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12. 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考生須保持肅靜。
  13. 除非獲監考員批准,否則考生必須根據准考證/電子准考證上列印的編號就座。
  14. 考生必須使用HB鉛筆填寫試題簿/答題紙上的所有個人及考試資料。只有HB鉛筆在試題簿/答題紙上指定範圍內填塗的正確個人及考試資料,才會用作確認考生的身份。填塗於試題簿/答題紙上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及考試資料將不會被用作確認身份用途。若評卷系統未能讀取考生填塗的個人及/或考試資料以辨認該等考生,無論該等考生是否已向監考員證明他們的身份及/或其出席狀況是否已被記錄,該等考生會被評為「缺席」。考生須使用清潔的橡皮擦徹底擦掉錯誤填寫的個人及/或考試資料,以免資料被評卷系統誤認。
  15. 考生必須使用HB鉛筆填寫答題紙上多項選擇題之答案。只有HB鉛筆在答題紙上指定方格內填塗的正確答案,才會用作計算考生的成績。若評卷系統未能讀取考生填塗的答案,及/或考生在答題紙上為同一條題目填塗了兩個或以上的答案,該等題目均不獲分數。試題簿上或答題紙上指定方格以外所填寫的任何答案一槪不會用作評分。在答題紙上錯誤填塗的方格及/或不必要的文字、記號,須使用清潔的橡皮擦徹底擦掉,以免資料被評卷系統誤認。
  16. 考生參加考試,即表示承認評卷系統讀取的結果為最終及決定性的,且對考生有約束力。考生須放棄向學會就評卷系統的功能或其讀取的準確性或其讀取的結果提出申索及同意受評卷系統讀取的結果約束。
  17. 考生只可把其准考證/列印的電子准考證、香港身份證/護照及文具(HB鉛筆、橡皮擦、螢光筆、間尺、鉛筆刨以及學會認可的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檯面上;該等物品須在考試期間一直置於檯上,讓監考員清楚看見。在考試進行期間,考生所有其他帶入試場的個人物品、錢包、筆袋或筆盒、各類型行李箱、文件、書籍、筆記、字典、電子記事簿、電子/通訊儀器、食物、飲品及任何其他溫習資料,必須放於指定範圍內 (即各考生座位下的地面上)。監考員有權移走考生身上或檯上的任何違規物品,並檢查及/或拍攝/記錄該物品。考生在考試進行期間不得取回該物品。
  18. 在開考前、考生進入試場前、或考試結束前,監考員即使未能發現任何違規物品,亦不表示該物品獲准帶入試場/可於考試中使用、或物主不會遭受紀律處分。
  19.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考生在考試進行期間損失個人物品、或物品遭受毀壞,學會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0. 試場可能會但不一定配備時計。學會建議考生使用不會發出聲響的時計計時。主考員會在開考時、考試完結前十五分鐘及考試完結時向考生宣佈時間。
  21.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考生經監考員批准方可離開試場。然而由於監考員在考試完結前須處理行政工作,故考生不得於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離開試場。
  22. 主考員一旦宣佈考試結束,考生須立即停止書寫及/或擦掉任何文字、記號 (包括但不只限於在答題紙上已填塗的格子)。在宣佈考試結束後,任何考生提出填寫答題紙/試題簿上之格子/個人資料、填寫、擦掉/更改寫於答題紙/試題簿上的任何文字、記號 (包括但不只限於在答題紙上已填塗的格子) 之要求,學會概不受理。
  23. 主考員在宣佈考試結束後,考生仍須保持安靜及坐於原位,直至監考員收齊所有考試材料 (包括但不限於試題簿) 並作出宣佈後方可離開試場。
  24. 考生遞交的所有答題紙,皆屬學會財產及一直屬學會所有,學會有權隨時按其決定的方式處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學會概不會接納考生本人及/或代表考生的人士復查/檢查答題紙的任何要求。雖然學會會合理地妥善保管及保存答題紙,然而若出現遺失或毀壞的情況,導致學會無法按考生的答題紙評核其表現,有關考生須放棄向學會索償的權利 (如考生採取此行動)。
  25. 考生嚴禁對試題簿中所載的資料、材料和試題進行拍照、記錄、複製、分發、發表、更改、製作衍生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在任何媒體上使用該等資料、材料和試題。試題簿中所載的所有資料、材料和試題均爲學會的專有資料,其中的一切版權及/或任何知識產權屬於學會獨家所有。考生參加考試,即被當作承認學會對試題簿所載的所有該等資料、材料和試題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括版權)。學會保留權利對該等考生採取適當行動以強制執行其知識產權,並要求考生負責所有相關損失、損害及/或訴訟費用。
  26. 根據本部分第三項或第十四項或「身份證明文件」部分第一項(視乎何種情況),考生 (a) 若未能應考或未能前往正確考場應考或根據本部分第三項不獲准進入試場;或(b) 於答題紙上填塗的個人及/或考試資料若未能被評卷系統讀取以辨認他們;或(c) 若未能於原定開考時間後十五分鐘內出示有效 (未過期) 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作驗證及/或其身份不能被確認,考生會被評為「缺席」。被評為「缺席」或違反本規則內任何規定而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一概不會獲安排於其他試期應考,其已付之費用概不得轉讓或退還。

     


身份證明文件

  
  1. 於考試當日,考生必須攜帶下列證明文件作驗證身份之用:
    1. 其准考證之正本,或考生列印之電子准考證(電子准考證必須印在兩面皆空白之白色A4紙上。若電子准考證多於一頁,考生必須以一頁一張A4紙的形式列印,並於考試時出示所有頁數);及
    2. 有效(未過期)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並獲學會認可之正式旅行證件。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及號碼必須與准考證/列印之電子准考證上列印的相同。
      未能於原定開考時間後十五分鐘內出示上述文件,及/或身份不能被確認的人士,將不會獲准應考,而有關考生之成績亦將被評為「缺席」。
  2. 身份證明文件上嚴禁印有/寫上及/或附有任何與考試有關的資料。
  3. 考生於任何時候均嚴禁在准考證/列印之電子准考證上書寫。
  4. 如監考員認為考生的身份有可疑,會拍攝該考生的容貌及複印其身份證明文件。身份有可疑的考生須提供一切必須協助(如除去眼鏡、帽子或口罩等),確保監考員能完全拍下其容貌。學會會保留該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作日後調查之用。如學會未能確定該應試考生之真正身份,則有權令有關考生之考試成績作廢。如該應試考生拒絕讓監考員拍照或複印其身份證明文件,有關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
  5. 冒充或委託他人代考者,學會一概報警處理。觸犯刑事罪行者可被起訴。


使用電子計算機須知

 
  1. 考生可於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機,但電子計算機須為使用乾電池、操作寧靜、無列印功能及顯示圖像/文字功能的型號。
  2. 在主顯示屏採用點陣式技術之電子計算機及/或可儲存文字之電子裝置,考生嚴禁於考試中使用。電子計算機上嚴禁印有/寫上及/或附有任何與考試有關的資料。電子計算機的保護套或機盒嚴禁藏有任何紙張、咭片或布塊。
  3. 按此瀏覽獲學會認可之電子計算機型號名單。學會能自行全權修改及變更此名單,而不作另行通知。
  4. 帶入試場的電子計算機須經監考員檢查,如有懷疑,監考員可取走電子計算機作進一步檢查。電子計算機型號須清晰可見。考生嚴禁使用型號及/或功能不能核實/確認的電子計算機。在考試進行期間,考生之間嚴禁共用、傳遞、交換、借用及/或借出電子計算機、及進行任何涉及電子計算機的交易。在這些情況下,考生將不會獲額外時間作答或給予另一部電子計算機替換。
  5. 若電子計算機因任何原因未能正常操作,主考員/監考員不會提供任何協助。因電子計算機故障導致任何錯誤的考生,將不獲任何寬免或特別處理(如提供另一部電子計算機替換、獲額外考試時間或分數)。
  6. 考生如對其電子計算機能否使用存有疑問,例如未能於學會認可之電子計算機型號名單上找到其電子計算機之型號,但其功能可能符合學會的規格,請於考試前致電或親臨本學會查詢,由學會評定電子計算機能否於資格考試中使用。若考生使用任何未載於學會認可之電子計算機型號名單上及/或具備功能不獲學會批准的電子計算機,該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7. 在開考前、考生進入試場前、或考試結束前,監考員即使未能發現任何學會不認可的電子計算機,亦不表示該電子計算機獲准於考試中使用、或物主不會遭受紀律處分。確保帶入試場的電子計算機符合本節及上述「一般規則」內的規定,絕對是考生的個人責任。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學會都不會基於任何在考試期間發生與電子計算機有關的事件,而給予考生額外考試時間/分數或提供另一部電子計算機替換。
  8. 考生可以使用符合上述規格的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最好具備下列功能:
    1. 指 數 計 算 功 能 , 即 xy 及 x1 / y
    2. 因 某 些 試 卷 的 需 要 , 可 使 用 能 顯 示 八 個 小 數 位 的 計 算 機 。
     
     

     

不當行為        


 
根據學會對考試規則的判斷,若發生關於考試的不當行為,學會可能向有關考生發出警告信、取消其考試資格及拒絕發放其考試成績,或採取學會認為必須的紀律處分。學會會把該事件的報告存於考生的個人紀錄內,作日後參考之用。不當行為指考生未能遵守及/或違反任何學會最新公佈的考試規則。

考生如被發現作出以下行為,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1. 考生在報名表格中提供虛假的個人資料;
  2. 考生在考試前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試卷的資料;
  3. 考生在考試進行期間,以任何方式與試場內或外的任何人士(除監考員以外)通訊或試圖通訊;
  4. 考生在考試進行期間抄襲/使用帶入試場的筆記、書籍或電子儀器,或抄襲其他考生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包括但不只限於答案);
  5. 考生瞥看或窺視另一名考生的考試材料,或作出類似行為;
  6. 考生容許其他考生抄襲其書寫的任何文字、記號(包括但不只限於答案);
  7. 考生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未有截斷電子/通訊儀器(包括但不只限於手提電話或傳呼機)的電源;
  8. 考生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使用未經學會批准的儀器(例如通訊儀器),包括考生在上廁所期間;
  9. 在考試進行期間,考生使用任何未載於學會認可之電子計算機型號名單上之電子計算機,及/或具備任何不符合上述「一般規則」及「使用電子計算機須知」內規定的功能之電子計算機;
  10. 考生在試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考試進行期間在檯上放置及/或身上攜帶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物品,包括但不只限於文件、書籍、筆記、字典、電子記事簿、電子/通訊儀器、食物、飲品及任何其他溫習資料;
  11. 考生將任何考試材料,如試題簿、答題紙、墊底紙或圖表紙帶離試場、或試圖帶離試場,及/或損毀任何考試材料;
  12. 考生在試題簿以外的媒體,抄寫試題簿上任何資料、材料及試題;
  13. 考生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未經學會批准的人士,披露試題簿上的任何資料、材料及試題;
  14. 考生蓄意破壞試場內任何不屬於其本人及/或屬於試場管理機構的財產;
  15. 考生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試場;
  16. 考生在主考員宣佈開始考試可以作答前開始閱讀及/或回答試題,或在主考員宣佈考試結束停止作答後仍繼續書寫/擦掉任何文字、記號(包括但不只限於在答題紙上已填塗的格子);
  17. 考生對監考員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擾,或干擾考試的進行;
  18. 考生在考試期間沒有遵從監考員的指示;
  19. 考生沒有遵守任何學會最新公佈的考試規則;
  20. 若學會就考生於任何學會舉辦的考試中干犯之不當行為,曾經向其發出過警告信,而該考生漠視信中所載的指示;或
  21. 考生以任何方式作弊。
     

     

延遲及取消考試

 

考 生 應 注 意 下 列 有 關 延 遲 及 取 消 考 試 的 指 引 :
  1. 如 天 文 台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
  2. 如 天 文 台 於 上 午 六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 則 當 日 於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開 考 的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
  3. 如 天 文 台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或 以 後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 則 當 日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開 考 的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
  4. 如 於 考 試 期 間 天 文 台 改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 則 考 試 將 繼 續 直 至 原 結 束 時 間 為 止 。
  5. 考 生 應 致 電 學 會 的 考 試 熱 線 (852-3120 6220) 查 詢 學 會 公 佈 之 特 別 消 息 及 安 排 。
  6. 考 生 請 留 意 學 會 在 電 台 及 / 或 電 視 台 之 廣 播 ( 如 有 ) 。
  7. 學 會 如 需 取 消 考 試 , 將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考 生 再 次 舉 行 考 試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考 生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毋 需 再 次 報 名 考 試 。 學 會 一 概 不 會 退 還 及  / 或 轉 讓 已 繳 交 的 考 試 費 用 。
  8.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學 會 保 留 更 改 及 / 或 取 消 考 試 的 權 利 。 

     
考試規則內所提及的時間均以香港天文台公佈的標準時間為準(http://www.hko.gov.hk/contentc.htm)。

 
所有關於詮釋考試規則的事宜,概以學會的最終決定為準。
如最新考試規則與學會公佈的其他文件存有差異及/或不符,概以考試規則為準。
如考試規則的中、英文版本存有差異及/或不符,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081113


網站指引 | 常見問題 | 聯絡我們 | 私隱政策 © 2003 香港證券專業學會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